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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房产交易知识,你了解多少?

头号可爱2023年12月19日 16:51   来源:聊城住建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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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些房产交易知识,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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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房地产交易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3.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服务业务的,如何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商品房预售后什么时间可以备案?

  答: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5.商品房所有权登记什么时间办理?

  答: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6.房地产开发经营指的是什么?

  答: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7.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出具的证件?

  答: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或者通过广告等方式推销商品房时,必须出示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或者标明预售许可证号、现售备案证号。

  8.商品房销售的方式和途径有哪些?

  答: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由商品房承销机构代销或者包销商品房。

  9.商品房销售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答: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建成的商品房。

  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0.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定义?

  答: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11.商品房不得出租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12.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需要备案?备案需准备哪些资料?

  答: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12.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丢失或延续等是否需要重新备案?

  答: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13.租赁平台不可以提供房源信息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提供住房租赁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不得为信息不实或者未提交开业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14.什么是房地产经纪?

  答: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15.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需要备案?在哪备案?

  答: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16.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对签名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17.关于代收代付交易资金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18.房地产五证包括哪些内容?

  答:《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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